法律问答

纠纷案申诉成功以后,在向法院院长申请执行时,法院院长说如今被上诉人已经公司破产重整,不可以申请执行,只能罢手。如今难题是1、被上诉人欠我的借款裁定起效后十日内实行(早就过)没法实行该怎么办?从何时实行帮我?2、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假如这都算不上了,裁定还书有没有什么用?

2020-04-20 09:0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什么时候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文书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在起诉的时候需要向受诉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明信息,欠款的证据,民事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有选择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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