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2004年结婚,婚后与老公一起做事,因为经营问题,产生了大笔的外债,同时向我娘家借了50余万。09年以债主登门要由,长期不回家,我怀疑他在外有小三,他否认此事。13年我们居住房因为拆迁,因房产证不在手中,没有拿到钱,但他以还银行为由借出20万,用于还他的外债。此后一直不回,以多种借口说无钱还。14年9月起生活费及房租更是以种找种理由少付或不付。我通过各种关系,得知他现与人同居地址。同时,他这些年所经营的大笔钱款在小三名下,并用于买车,买房。他的名下没有任何资产。我找到地址后,他与小三都不在,只有小三的父母在家给他们带小孩,他们已有三个孩子。小三的父母否认他们知道我老公的情况,并且口气不善说房子是他们女儿的与我老公无关。后我到物业去,房主登记不是他们的名字。但我以前在我老公哪得到了一份他们的银行流水,上面写有房贷支出。在哪个小三名下的公司显示小三的名字投资为180万。我想请问下,我应该如何做才能拿回属于我的一切

2018-09-21 10:1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期间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但是不影响孩子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平等的权利。

    2、同居期间的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在谁的名下,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平均分割。
  •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 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父母出资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
    如果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失公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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