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婆在婚前(2009年3月)买了一套房,首付13万,贷40万,装修20万,首付和装修主要都是我出的,房子落在了我老婆一个人名下。我们2009年8月结婚,之后她负担月供,我负担家里所有开销,大概在2014年我拿了11万给她提前还贷,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问:这房子我在法律上有没有权利分一半?谢谢!

2018-09-21 10:57: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贷没有还清,房子仍然可以买卖,但是必须清还掉房贷才可以正常过户。
    简述一下流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好买方什么时候给付卖方首付,约定好卖方什么时候去银行还掉贷款并且约定好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卖方应先到银行贷款部核实好剩余房款是多少,然后提出申请并在贷款卡内存入相应金额。除了工行撤押需要一周之外,其他银行均可当天完成。
    银行扣款成功后,拿着银行开具的结清证明到房管局拿出他项权证即可完成撤押。
  • 关于房产的问题,婚前对方支付的首期款,是对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的部分,应当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小孩不满一周岁,一般由女方抚养,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你婚前的个人存款由你个人所有,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少分。如果是协议离婚,建议向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所需材料。
    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