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妻子一个人擅自保证170万人,丈夫不知道。 家庭、丈夫和本人都没有受益。 以前向债务人借过2万人,现在债务人在奔走。 丈夫承担连带清算责任吗?谁承担这个债务?谁承担举证责任?最后一次执行财产时执行丈夫的工资? (妻子没有个人财产,只有夫妇共同拥有财产的住宅,也有工作)谢谢。

2020-04-24 05:1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 1、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
    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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