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孩子随我生活,生父不付抚养费,我再婚后,为孩子健康成长,想给孩子改继父的姓,必须生父同意吗?

离婚
2018-09-22 13:1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房屋分割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你所说你们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均等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对上述情况一般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的立法理念。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到底随夫妻哪一方的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经过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在户籍登记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