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租赁的合同是相当于三四手转让合同了,第一位门面租赁合同是跟房东签的(时间是2015年9月30号到期),第一位租期5年,在最后一年半时间转手租给第二位租客,第二位租客签的合同是2015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第二位租客欠人债务经营半年左右抵债给第三位租客,没多久,就两三个月后第三位租客将门面使用权转给我经营,经营期间第一位租客没有向我们其它三位租客说明他跟房东签的合同是9月30日就到期了,一直以房东自居,收水电等费用,直到最后一个月真正的房东出现了,说房子9月30日到期了,现在是房东又将门面出租给了现在的第一位租客,要涨房租,由原来的2500一个月涨到4500一个月,而且原来有第二位租客5000块的压金也不予退还,我想请问下你们律师看,我们后面签的这些门面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应该怎么维权?摆脱了

2018-09-22 16:13: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在租赁房屋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如是以下情况是不能进行房屋出租的,请认真甄别:
    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的,如租赁合同允许转租或者取得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转租,转租合同有效。
    如果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者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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