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竞业禁止协议中写道:“劳动合同解除后,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期间,由于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收入所得中包含有补偿费用,甲方不给力乙方补偿”,请问这样的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6-01 09:4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此可知,无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生效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主体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原合同或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二)意思表示要件。即双方要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合意。   
    (三)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的选择方面,只能选择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此可知,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主体不适格。   
    (二)内容违法。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   
    (四)内容不明确。   所以,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究竟应该由哪个机构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甲方:个人  乙方:公司  业务部经理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辞职,离开本公司,鉴于某某在本公司长期工作的贡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竞业禁止离职协议。  
    1、甲方在离职以后保证不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尤其是行业内公司和个人;  
    2、甲方离开本公司后两年之内不进入放疗行业其他企业担任关键职务;  
    3、甲方在离职后有义务书面交接所负责之遗留业务,包括合同、用户、采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有关联系人及联络方式等;  
    4、甲方在离职后仍然有义务协助乙方收回甲方经手之应收款项,尤其是徐州医学院,郑州大学,阳泉第一医院几笔大额款项;  
    5、乙方将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一切业务机密和个人隐私;  
    6、乙方将为甲方在离职前和离职后办交接业务、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提供协助便利,直至以上工作清理完结;  
    7、为肯定甲方在乙方工作以来付出的劳动,乙方将在本协议签定和书面交接完成之后付给甲方人民币8万元,此笔款项分两次付清,第一笔是在书面交接以后付给甲方5万元,第二笔是在甲方清理后再付给3万元,此项工作原则上在4月31日前完成;  
    8、甲乙双方本着重信承诺,重合作原则妥善处理以上事务,此协议双方有保密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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