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妹妹2002年离婚,2003年精神障碍,两级,唯一的女儿一直和她的前夫生活在一起,女儿03到现在为止,没有人,姐妹生活和监护人是我,我为姐姐,她在农村,我可以继承?我从修缮姐妹住宅基地下,她100年后,我女儿可以继承吗?

离婚
2020-05-06 14:37: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无故遭到剥夺,这里就要看你们是不是还生活在这村里了。
  • 宅基地不能依继承法继承,但可以基于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北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宅基地的取得基于集体成员的“村民”身份,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也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
    由此可以看出女儿不嫩巩固继承宅基地,但是可以依法使用房屋。
  •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