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地产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但是租的房子,一间房子租了两间,两间都要收房费,合理吗?

2020-05-09 12:30: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注意买卖出租房屋的两个问题:
    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
    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
    二、买卖出租中的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1)不仅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还要将租赁合同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如果不按这个要求做,则可能发生以下的风险:
    a、一旦卖方违约不想将房屋卖掉时,即可另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租期约定的很长,将租金约定的很低。
    这样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权主张承租人腾退房屋。这样足以打击买方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而卖方则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b、卖方可以降低租金,改变买方的预期收益。
    (2)要明确的约定房屋租金什么时候转由买方收取
    通常房屋租金最迟在买方支付百分之八十的购房款或者房屋产权过户时,转由买方收取。
  •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
    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25%以上;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基本封闭;  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
    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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