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我在深圳市XX工作了9年,公司突然提议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签了三次,但公司没有给我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因为现在在赔偿报酬的问题上协议不一致,所以把这个放在这里,之前的公司也没有加班,所以5天工作8小时。 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5-09 13: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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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
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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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合同的,违法解除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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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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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