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个业务单位工作了13年,该单位于9月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请我从10月份开始不工作,工资只结算到9月30日,是合理的吗?补偿是基于每年支付月薪,年假,不,不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5-10 18: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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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根据工龄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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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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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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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