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有件事一直压在我心头,想问问您,希望能给解答。我父母亲二岁就离婚了,法院判给我妈妈,我妈妈当时说不要我父亲承担孩子一切费用,所以八岁前一直跟着妈妈在外婆家,八岁那年妈妈失踪,我就继续留在了外婆家,外婆有二个女儿,一个是我妈一个是我小姨,我小姨在我六年级的时候车祸死了,留下一个弟弟,现在这个弟弟也是我外公外婆在带,基本上他爸爸不管。在那个家里他们对待我就是吃饱就行的态度,要其他花钱的东西没有的,偶尔乐意给你买点小东西,衣服都是穿人家旧的,那时候我上初中成绩是良好的,二线高中都在录取分数线上,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只上了中专,现在他们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0赡养费,我可不可以选择不给?请听我说,文中说到的我小姨的弟弟也是他们在带,现在在上学,每月1200生活费老两口雷打不动打给他,我感觉他们没把我当家人,而是利用的工具养老的工具,对待弟弟才是真心真意的,那么赡养费就该由弟弟来,哪里付出就在哪里收获,很多时候我们差的不是钱是事儿,我就想问问如果他们告我,我坚持不给,法院会支持我吗?因为我在外面不管遇到任何事找他们都是没有用的他们不会帮,我必须为自己打算,我不要他们的一分遗产,但也不想赡养

2018-09-26 20:5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女儿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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