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是某家保姆,因遭雇主训斥而怀恨在心。一日,小偷乙来该房主家盗窃,甲便故意将报警系统关闭,结果小偷盗走价值10000余元的物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B 甲属于片面共犯C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 甲虽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不能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帮助犯处理 白皮书的正确答案是AB 我觉得AB说法矛盾 既然说甲是片面共犯 为什么又说是共同犯罪 而且二人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啊 有哪位法律高手帮忙解答下,万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18-09-27 01:4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因此,要认定共同犯罪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关联、是否超过共同故意范围等问题,这对认定共同犯罪同样重要。
    如因共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的,建议最好尽快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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