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台vivo手机上,在应用35天之后系统软件崩溃,送去检修,用了一个月系统软件又崩溃了,手里有三包保修单,可是店家帮我的税票弄丢了。如今店家说,只修不更换。我可以规定店家退换货或是换新吗?

2020-05-14 17:35: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退货,如果是在开票的当月,不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超过开票的当月,开票系统不允许作废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因为退货而产生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 如果你事先知道你买的手机只是和你看上的手机外形一样而配置不一样,店家是不构成欺诈的,购买手机的票据如有须知载明退、换、维修可依次主张。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如遗失非电子发票按下列规定处理: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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