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我觉得咨询一下假如女性婚前身患精神疾病,对男性瞒报病况,如今完婚不上俩月孕期啦,俩人仍未备案,男性能够规定退亲然后回彩礼钱吗?

刑事辩护
2020-05-14 19:01: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3项之规定,属无效婚姻。妻子可以提出婚姻无效,但她如今提出离婚,则按离婚纠纷处理。
    房产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分割,两人没有工作无收入也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男方父母给2万元女方治病,从通常情况看,应该属于赠与,不应再要回。鉴于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孩子还是归女方抚养为好。
    至于抚养费,对于患病且无经济收入的男方来说,19万未免过高,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婚后共同财产有权分割。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男方不赔偿女方。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如果不去补办结婚手续,可以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彩礼应当构成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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