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登记时间不在同一天的,以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例如:甲有房屋一幢,估价2000万元。8月1日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楼房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于8月7日向市房产局作了登记手续。8月3日甲又向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同一幢楼房签订抵押合同,于当日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年后,乙、丙银行债权均到期,甲无力偿还。乙、丙银行申请拍卖楼房,得款1500万元。那么乙、丙如何受偿呢?因为丙之抵押权优先于乙,故丙先优先受偿,剩余房款再由乙受偿,乙的其余债权转为一般债权,由甲负责偿还。这里的例子是不是有错误啊。不是乙先登记的吗?怎么丙反而有优先权呢?

2018-09-27 12:22: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个人之间借款的房产抵押手续: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带齐身份证,及复印件(大厅旁边一堆能复印的地方,但自己备齐更好,省时间)
      
    2、带上房产证原件
      
    3、带上协议
      
    4、手续都办好后,房产证先放在管理局,七个工作日后双方再亲自带上身份证去取。
      如果协议没有问题,房产证原件信息与系统里面存的一致,一个小时搞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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