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伤残赔偿标准是在5月30日后出台,没有依据导致无法在5月30日前提出。但法院给举证期限和提出诉求期限在4月,故向法院申请延后提出并交证据。法院在开庭前没有给任何书面和口头不准许的决定,当6月新标准出台后,提出赔偿数额并附证据。被法院以过举证期限拒绝,并让另案起诉,请问;1 另案起诉,之前被告须承担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还生效吗?2 另案起诉的时效如何计算?3 法院在举证期限后开具诉讼费一万多,已包含4800元法院收取诉讼费案件处理费,另案起诉的诉讼费是否要重新交纳4800元法院必须收取的诉讼费?4 另案起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5 另案起诉法律规定是什么?6 另案起诉的风险?7    向法院申请延后提出赔偿数额并交证据,在开庭前没有答复,可视为法院允许其申请?

2018-09-27 14:1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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