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过劳动法中对孕妇请产假,保胎假的时间和待遇上有和规定?在请假期间如遇节假日的话是否和常人一样可以享受节日福利?希望回答详细一点

妇幼权益
2018-09-29 06:0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保障妇女儿童,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并给与男方15天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与一定时间的产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全勤,工资奖金照发。保胎这种情形,可以算作休病假。
  •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一、产假的一般规定  
    1、关于孕妇产假是多少天呢的回答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