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本人84年开始在本村村办企业宾馆工作,94年时与本村书记发生矛盾,他一句话“你先回家休息待岗”,因他独断专横,摄于他的权威,我也就先回去了。本人多次要求回去上班,均被此领导以“单位效益不好面临倒闭,再过几天现在的员工也要回家”等等理由推托。只是承认我职工身份,就是不安排我工作。此后该领导下台移交工作并没有将我移交下去。继任领导以“移交人员名册没有我名字”为由推辞。这些年我一直在家无业,无收人无社保。 我的理由是(1)我在家待岗是受该企业领导以错误的方式打击报复强迫离开造成的,非本人意愿,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2)我多次找该企业领导提出回去上班的请求,他从未否认过本人的职工身份,只是以“回家等通知”等口头形式推托。这些情况很多员工是知道的(有员工证明数年来我要求恢复工作他故意推托的证词)。 (3)该企业从未有是否开除或辞退我的决定记录,本人也未收取该企业任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通知书。 (4)该企业移交人员名册是以移交时当月上班人员工资表为准的,我待岗没有上班没有工资所以没有我名字。这也是该领导有意恶意造成的。现任领导以此拒绝显然是不对的也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结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该企业恢复我工作和补缴社保,补还待岗生活费。 法律依据:(1)当时实行的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看似对我有利但都是94年以后颁布,行吗??虽然我是94年离开单位的,但我一直在要求回去工作.单位一直没有安排工作,继任领导也是推脱,该企业也未有是否开除或辞退我的决定记录,本人也未收取该企业任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通知书。 大家帮帮我出出主意。。。

仲裁
2018-09-29 10:13: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违法辞退怀孕妇女的,要承担违法辞退经济补偿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辞退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因,辞退的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制作辞退通知书的基本要求是把辞退的理由解释清楚。属于员工自己的原因而被辞退的,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责任,要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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