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年前我将自家承包地无偿转包给同组一村民耕种,拟定协议由他缴纳应缴集体的提留农税等,此外我未收取一分钱,并未注明他转包土地的时间。除了耕种外,把我的一小部分承包地栽种了竹林(依据退耕还林政策),并办理了林权证。前一段时间,村里修路,占用了我的承包地,要进行一定的赔偿,他说应该钱由他领,因为土地是他在耕种,后来由村上调解,明确说青苗费由他领,征用的土地赔偿费由我领取。 他对此耿耿于怀,觉得我对不起他。于是提出不再耕种我的承包地,要求终止协议,并向我提出了以下补偿要求:1、退还9年间,前3年缴纳的提留农税等800余元,将后来4年我所领取的粮食直补200元交给他(粮食直补集体一直按承包人发放,一直上账到我的存折上).2、9年来,他正常耕种时施肥的肥料、工钱12000元,他认为是为我培植和提高了地力3、9年来,他正常耕种时挖地、翻耕的工钱15000元,他认为是为我进行了改田、改土的工钱4、他用我的较贫瘠的土地栽种了观音竹(依据退耕还林政策),不过每笼10-20根,一共24笼,还有26笼是刚栽种的,还是光桩桩,他也要求我赔50元每笼。一共2500元,还有栽种工钱2500元,共计5000元这样他向我一共提出了33000元的天价赔偿要求请教各位,我9年来未进账1分钱,却被这样无理索赔,我该怎样办。有哪些我是该补偿的,那些是不该的,该如何收回我的承包地,请给我指条明路。

农林牧渔
2018-09-29 10:14: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 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 1.按照各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征地项目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都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并经过征地审批部门批准,因此,到底怎么分配各个项目都是按照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是按照面积,安置补助费是按照人口补偿。
    3.按照人口补偿的必须是征地公告发出后,户口登记时的本集体居民。因此,农转非人员没有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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