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03年4月18号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以来,公司从未与我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再此之前公司从未给我购买社保以及支付节假日加班的费用。自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给了一份与用人单位无关的劳动合同让我签。我以公司要为我购买社保以及支付节假日加班的费用和改签用人单位为公司的合同的理由与公司进行协商可到2008年4月17号一直协商未果。2008年4月21号公司以我不签劳动合同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我跟公司的劳动关系。1: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用以及社保吗?2:公司员工手册上注明上班时间(每周6天,每天8小时)的一些制度能否以此为证据证明加班?以及公司发放的工资条(公司发放工资条有我签名但是到我手上的时候是没有我签名的)上注明的上班天数能否证明加班?公司任职人员能否作为证人证明? 我从2003年4月18号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以来,公司从未与我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再此之前公司从未给我购买社保以及支付节假日加班的费用。自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给了一份与用人单位无关的劳动合同让我签。我以公司要为我购买社保以及支付节假日加班的费用和改签用人单位为公司的合同的理由与公司进行协商可到2008年4月17号一直协商未果。2008年4月21号公司以我不签劳动合同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我跟公司的劳动关系。<p>1: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用以及社保吗?<p>2:公司员工手册上注明上班时间(每周6天,每天8小时)的一些制度能否以此为证据证明加班?以及公司发放的工资条(公司发放工资条有我签名但是到我手上的时候是没有我签名的)上注明的上班天数能否证明加班?公司任职人员能否作为证人证明?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04 21:02: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适用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的回答。
  •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
    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23.5天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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