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姐夫37岁.在无证煤矿做工4个月.3月19号出事故.未签合同.在湖南郴洲.目前仍住院.月工资4000左右.已做伤残鉴定: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劳动能力鉴定在月底出来.注意.本案是无证用工.在适用非法用工办法和工伤条例的时候有抵触:即不得低于条例标准.问:1.在计算赔偿金时.只赔医疗期间的费用和14倍的平均工资.没有以后的护理费和残疾用具费用吗.2.按工伤条例的话.就有很多的项目费用.金额要多一倍.但是计算多少年呢.没有规定.是按湖南平均寿命72岁计算的吗3.对方是私人煤矿,按工伤条例的1-4级,如果要求一次性赔偿的话.那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又是计算多少年的?

2018-09-29 14:39: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的医疗期国家没有死规定,最长可以到两年。一定要恢复以后才可以上班。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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