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网购打折机票后在网站在线办理了退票手续,而后却被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折扣机票只退税费不退票款,高先生遂起诉国航要求退还票款等共计1920元。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于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高先生诉称,他于2011年9月5日在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预定了2张从重庆飞往北京的折扣机票,票价2张共计1520元,税费400元,总计1920元。后高先生因个人原因欲取消这次航程,国航以折扣机票不能退为由,拒绝退还机票费用。后高先生在网站点击了退票选项,网站显示退票成功。高先生再次拨打客服电话,国航表示只能退还税费400元,机票款不能退还。高先生认为,网站在订购过程中,无明显提示机票退订规则,后在退票过程中仍然无提示。退票成功后,高先生通过客服电话了解到只能获得税费补偿,机票全额不退。原告退订机票的时间为9月7日,距离航班起飞(10月20日)尚有1个月的时间,并未给国航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国航全额退还票款及税费共计1920元。

消费者维权
2018-09-30 07:06: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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