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中国银行福建支行被告:李杉全被告:宾馆被告:王被告:柯1999年6月1日,李以建房为由向安溪建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月利息5.55%计算,李应当每月归还贷款本息2378.9元,如不按还款计划还借款本息,经催还仍不归还的,建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申请查封抵押物。如连续六期或一年内累计六期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数额还款的,建行可依法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和依法处分抵押物。宾馆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1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保证合同还约定建行有权直接用安溪宾馆存款账户的资金予以抵销。同时,王、柯以其所有的址在县凤城镇先声区原县政府宿舍楼8号楼310房为李杉全的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宾馆的保证范围相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9年6月1日,李向建行领取借款100000元,后曾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审理中,建行承认其扣划宾馆部分款项,而李共已归还本金66278.58元及相应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3721.42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另查明,建行曾于2001年12月31日、2002年3月29日分别从宾馆的银行账户中扣划6948.02元和6972.63元,合计13920.65元,用以抵偿李向建行的上述借款。 问题:1.保证人宾馆与抵押人王、柯之间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2.安溪建行从安西宾馆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抵押人王、柯应承担何种抵押责任?数额多少?(过程)要有法律依据结合事实分析。。。。万分感谢!!!!

2018-09-30 12:26: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银行订立的担保合同多数为连带保证责任,即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首先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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