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外出后卫生间的水管破裂,3个月时间(今年的10月、11月、12月)漏水1600多吨。12月6日我才接到物管的通知,10月和11月我都没接到通知,据自来水公司说他们口头通知了物管,但物管否认。 这件事情我应该负多大的责任,是否应该该全额支付产生的水费。请律师按照“《城市供用水合同》 帮我拿拿主意吧,多谢了!(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日期一个月(10月15日)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终止供水。10月15日过后自来水公司没有按规定停我的水,他们是否有责任。

消费者维权
2018-10-01 11:0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6个月的,发半个月。
  • 水管漏水的话,物业有维修人员的,可以找物业的工作人员维修。如果没有或物业不开展这个业务的,只能自己另找维修人员。
    一般来说,物业都有维修能力,和开展维修项目,对本小区的情况也都熟悉,报价一般比市场价便宜。
  •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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