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安徽省的产假是158天,但是我们公司只给了90天,而且在最初的基本工资期间,再扣除,就是在问国家是否有产假津贴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该再给产假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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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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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暂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产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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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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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