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来自山西,是一家世界500强公司的山西分公司销售人员。现将今年某月发放的工资条上的项目列举如下:月薪标准5000元,社平工资标准4081元,考核应发(含加班费)5590.5元,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保险基数3500元,公积金基数4000元,保险单位缴纳合计964元,保险个人缴纳合计360.5元,公积金单位缴纳合计40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合计240元。商务费3300元。个税44.7元工龄补贴70元。实发金额4945.3元。因为是销售人员,所以每月未达成任务就只发放1620元最低工资,举例中的考核应发就是1620+3300+70+360.5+240的总和,实际到个人账户的只有4945.3元。每个月出差,费用全部自己垫付,无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次月发放固定额度3300元作为出差报销。请问这3300元缴纳个税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