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营业员,在一个专柜做了一年半,老板无故辞退我,并说赔偿我一个月工资,现在不但不赔,反而工资都不愿给我了,老板没和我签合同,也没工资单,因为发的都是现金,只有每个月帮我交的社保卡,我该如何来维权。。。

2018-10-04 07:2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工作多久,都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无故辞退的情形几乎不存在,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都会有各种理由,只是这些理由是否成立。
    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理由成立;反之不成立。
  • 劳动法规中关于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规定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注】以上内容即新劳动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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