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先生,你好,别人欠我五万元,故意外出换联系电话。 现在我向法院起诉了。 法院说无法取得联系。 我向法院请求公告,法院说可以联系债务人公告。 但是,找不到借款人的只有他家的地址。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20-06-04 15:07: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尽快起诉。可以起诉,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   因欠债不还而被起诉了的,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并可以争取和对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处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
      如果经法院合法传唤,债务人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仍不履行判决、偿还债务的,则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你的财产,并可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会对你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 经济纠纷的,需要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审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即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判决后,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权利人应当在2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期限再申请的,法院不再予以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
    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
  • 如果起诉结束后,欠债的人仍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在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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