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方和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一套商品房的合同,全额付款,卖方违约延迟交付,在要求交付房屋后,但没有提供财产登记程序,原因是买方弥补了房价的差额(合同,根据实际结算区域或差额),合同中的实际区域和区域,买方在价格前弥补差额提供证据材料,买方要求卖方在差额交付前支付违约付款,两者难以协调,如何处理?

2020-06-05 12:32: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 从实际情况看,卖方把房子卖了,造成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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