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丙、丁分别以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董事长。5月1日,甲擅自将私人轿车卖给公司。7月1日由于打算出国,在征得丙的同意下,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至12月31日,该公司欠李嘉丽250万元,当时公司自有资产240万元。经查,公司四位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 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买卖私人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股东可以提起何种诉讼? (3)丁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嘉丽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