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
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