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描述下整件事: 11月1号 公司突然宣布放假 上班时间另行通知 。然后经理开会说可能我们部门都会被裁掉 ,只留1个人 根据得到的消息是总经理也就是老板因为负债跑路了 可以说是经营不善或经营困难么?。。第二天被裁的员工收拾了东西都回家了,公司给我们的经济补偿是按工龄不到半年半个月工资补偿 半年以上一个月工资补偿。 大概被裁了又35个左右吧 我和一部分人不同意公司的赔偿没签离职申请表。过了一周 宋总回来了 ,只是公司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了 还多了几个股东好像(可能都是债主的)。公司有正常运营了一部分员工被召回了 。剩下的那些没被召回的员工也就是被裁的 怎么赔偿。 我上百度查了下 说是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没提前30天通知)还要加上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半年不到半个月工资 。半年以上一个月工资。是这样的么?求法律界高人指点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代通金 去找劳动委员会有用么。

2018-10-05 13:5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老板跑路了,所以最终可能很难得到执行。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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