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结婚,婚前买的房子,是购房合同的形式,2014年,房证下来,名字是我老公的,我们婚后一直住在他爸爸名字的房子,婚后2011年买了一台车,花了33万他爸爸拿钱买的,开了4年,嫌弃费油,把车给我开,让我拿出10万块钱,他又买了辆新车,我想问,离婚,我是不是什么都没有

2018-10-05 17:21: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财产:购买房屋有很多种情形,如果婚前全款购房属于个人财产,你无权予以分割;如婚前首付男方全付,婚后两人付房贷,你有权分割房屋;法院在处理财产时会照顾女方及子女的权益。
    2、抚养权: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男方现在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受理,法律此时保护你的权利,除非你同意与男方协议离婚。而你有权向法院起诉与男方离婚,这是你的权利。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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