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4年被告伪造原告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被告又伪造原告的签名签署了原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并作了工商变更。原告2013年在不知情下经被告胁迫签了《声明书》将股权转赠给被告。后知道了真实转让过程,经笔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上签名非原告本人签名。请问2013年签的《声明书》是否能作为2004年伪造签字《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追认?

股权
2018-10-09 12:13: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需要准备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签字。
    二、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股权转让应考虑的其他事项
    股权转让最终要达到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目的。我们建议在设计转让协议、确定转让对价时,还应考虑下列内容:
    1、转让价格合理,至少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涉及无偿转让的,转让原因要经得起论证;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选择管辖法院,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中、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选择。
    3、转让双方签署承诺函、确认函等类似文件,确认内容主要包括:“本次转让系真实的意思表示、转让对价已支付、不存在权属纠纷及争议”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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