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工作中受伤.已鉴定为工伤三级.公司告诉我.医疗费只能报销工伤医疗目录范围内的.由工伤保险报销.其余的自负.公司不给报销.这样对吗.如果不对.我该怎样做呢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一、医疗费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因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申报表》;
3、医疗费发票原件;
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二、工伤(亡)残待遇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病伤致残鉴定表》;
3、《职工因工伤(亡)待遇审批表》;
4、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依据。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