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06.09.22至2008.07.30期间在科技集团工作,期间2007.01.15那天因工负伤,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并于2007年底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九级伤残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结算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300多元。 

然而,在我今年7月30日离职以后,本应由公司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结算本人工资时,公司却将我从入职起2009.9.22至工伤发生之日2007.01.15期间,3个多月的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这样算来月平均工资就相当低,不足深圳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这样计算就只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00多元计算,远远低于我的月平均工资。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中提到:“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未详细说明工作不足12个月时,工资如何结算。 



像富士康这样计算我的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2018-10-10 23:03: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前十二月平均工资赔偿,各地规定不太相同,有的地区未规定,查询一下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看是如何规定的,没规定时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按这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规定的一般也是规定按这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你感觉吃亏也没办法。
  • 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2、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 工伤赔偿一般按照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看《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省市的规定。
    一、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二、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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