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朋友您好:

    我父母出现了一个这样的难题。1982年,在祖母强行给我父母买了儿子,那时候我已经3周岁,母亲不同意收养,但见孩子可怜还是留下来了。当时没有收养协议和公证,直接上了我家的户口。

    祖母跟我母亲关系不和,经常挑拨养子和我父母的关系,这些年一直不省心。这个孩子好逸恶劳,还曾嫖妓被抓,但父母一直怕邻里笑话不好将事情搞僵。

    现在父母已为养子娶妻生子,孩子有7个月了,养子和其妻儿跟我父母住在一起(农村四合院房,北方5间,我父母住2间)。儿媳好吃懒做,吃喝全要父母伺候,父母年事已高,想分开各自过-分家,儿媳出口大骂还对我母亲动手,砸烂父母给他们的碗盆和家里中厅的镜子,收拾东西回娘家去,临走将中厅的门锁上。声称我父母将其娶回家,这房子就是他们的。

    父母实在不能跟他们共同生活下去,伤透了心,决定将养子一家赶出家门。

    我想问的是:

    1、1982形成的这种事实收养,现他已成年能自立,是否有必要再行公证解除收养关系?

    2、对于这种情况,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养子返还抚养和教育费用?他们结婚的聘礼是父母给的,他们结婚的家具也就是用父母的钱买的,他们是否有权要求家具留下?

    3、如果他们拒不出门,是否可以有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非常感谢浏览和出主意的各位朋友!

    谢谢了。

公证
2018-10-11 14:19: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前述《收养法》第26条的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享有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权,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依法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和另一方达不成解除协议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和有关事实,根据《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遵循收养法基本原则,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处理。
  •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
    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