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岳母被祖母收养已经五十年了。 祖母九十岁了。 全家人都知道祖母的侄女原本是养子。 我祖母现在已经精神饱满90多年了。 也没有继续过和继母的生活…。 祖母年纪大了,祖母的亲弟弟在祖母一百年后留下了遗产。 年代久久不办正规手续…这五十年的养子关系有法律保护吗?

收养
2020-06-16 15:44:48
律师解答共有6条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根据《收养法》
    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 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
    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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