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一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资本为4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金额为30万元。我想问问第一抵押权人的优先权是否除本金外,是否包括相应的利息部分,是否包括利息部分,是否损害第二抵押权人的优先权。

监视居住
2020-06-17 21:0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抵押物价值高于担保债权的部分才可以二次抵押,第二抵押权人只可能对高出的部分实现抵押权。因此,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抵押的是房屋的话,一般办不下来。
  • 要看对方是否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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