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时男方忽然提出房子是他问他父亲借的23万,并且说有借条,实际是他父亲当时直接给支付的,实际没有借条,借条是他们伪造的,如果我坚决不承认有借条一说,但是我怎么证明呢?法院会相信他的借条吗?会成为共同债务吗? 房子是在拿结婚证之后才买的,而且产权证上是女方的名字,因为是女方单位的福利房子。第一次开庭时,是调解,但是当时南方没有拿出借条给我们看,只是说他有借条有证据而已,没有当面给我们看。没有给我们鉴定的借条能作为证据用吗?

2018-10-12 15:34: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借条,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一个可以依法主张对方给付。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借条则债权债务就不予以保护。通常如果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录音录像等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确实与外人存在债务的,在离婚时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该债务应当由双方进行分担,同时共同财产双方通常平均分割。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考虑举债的事由和用途。
  • 离 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