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是经人介绍2010年3月3日结婚,他是一名教师,我是一个工人,于2010年9月22日剖宫产生下一子,产后在娘家坐月没有奶,孩子只能靠奶粉维持生命,我丈夫只买了两包奶粉和两包尿布湿来看孩子,就不管我和孩子了,现在我们没有住在一起了,孩子已经两个多月了他每个月只看孩子一次,我向他要生活费他一分钱都不给,他的工资两千多,我在家耍产假单位按人均生活水平给我四个月的工资共计六千多,产假耍完后孩子没人带我要求耍哺乳假单位只给每个月四百块的生活费,我不想离婚孩子太可怜了,我要去法院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父亲,那么孩子的生活费是从生下来那天算,还是我从起诉那天开始算给生活费?

离婚
2018-10-12 20:04: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自1993年以来都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夫妻双方只有把握好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基本原则,才能在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战争中获胜。
  • 可以起诉离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