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6-19 17:4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作出辞退的,应通知工会,在听取工会意见后再通知员工本人和工会。用人单位依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辞退违纪员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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