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年期的租赁合同,半年过后承租人拒绝交租,说不租了,没有约定违约金,出租人与承租人商议解除条件,要求承租人给与两个月的违约金,因为再次出租有空置期,合同约定到期前60期通知对方是否续租,承租人不给赔偿,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说不租了,对租赁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吧,出租人现在正常履行合同,诉讼要求承租人交下半年租金。这样做妥吗?有什么更好建议

2020-06-20 16:13: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违约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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