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出车祸,肇事者欠我家二十多万,五年多一分也没要回来,后来协商同意他家给6万结案,写的协议是七月一之前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结果他家违约,七月5号才给的,当时我们坚决不要,就想按原判决执行,强制执行他,结果执行员却说,你不要我也不能去抓他,他家有孩子,不能把孩子饿死吧,没办法,我家就接受了,写了一个谅解书,现在我想继续按原判决执行,需要怎么做呢?还有可能按原判决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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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谅解书 谅解书
xx年xx月xx日xx时,司机xx驾驶xx车于xx路段与xx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
事故发生后,xx积极与被害人xx的亲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xx赔付xx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对于xx的死亡,肇事司机XX向我们家属表示了深切的歉意,且在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协商经济赔偿,通过各种途径筹措赔偿款。
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良好。作为死者的家属,我们对于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判处。
此致
xx县公安局
xx县人民检察
xx县人民法院
谅解人:xx(死者之父)
xx(死者之妻)
xx(死者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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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对于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有哪些?
1、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否则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但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
如果考虑到了,之后发生问题将不可诉;反之可诉。
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3、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4、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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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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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