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题,我与妻子2009年6月结婚,10年5月查出怀孕,8月完成了生育指标的办理手续,2011年1月孩子出生,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到户籍地派出所落户,结果户籍人员以先不可以怀孕后办理生育指标为理由拒绝落户。

我到计生委咨询过,此类情况是允许的,所以在此想咨询一下究竟是我违规,还是派出所的问题。

2018-10-15 10:25: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规定是,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注明,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孩子需要和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落户,不能单独立户,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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