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家有没有关于“有害工种”工作时间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有的话,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工作人员作业的话该如何补贴?

2018-10-16 09:24: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规定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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