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母生有我和哥二人,在我两兄弟结婚前父母有4尖地基和一条走路过道(共约有5间地基),父母在这地基上造了3间2层楼房。后因我兄弟二人各娶妻分家,因地方不够,8年前哥在村里批了新农村地基建房。我住在父母分给我的一间半屋里。前年11月份我也想造房,去批地基,村里安排我在老地基建房。去年2月份我拆了旧房建新房,补偿给哥6700元(哥分得的一间半屋的钱)。我还拆了父母的一间小屋,准备造好大屋后 再给他们造好小屋。可我哥还要一间地基(含庭院部分)。

  我想请教:我哥新农村已经有了地基,这老地基他还有权要吗?还有我嫂说:两田制分地时,她的户口已在,而我妻的户口还没在,因此她家该有老屋3间地基,而我家只有二间地基。

  可我认为我哥家在新农村已有地基,而老地基村里已经批给了我家,我哥家无权要了。

2018-10-17 20:05: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本身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因此对于宅基地你是无权参与分配,但如果宅基地上存在你父母所盖的房屋,则你可以按照你父母的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中的份额;因为我们国家的属于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农村,你对于承包权是无权分割,但对于承包的收益,在你父母过世后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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