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F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未受理,转而起诉了,法院还受理了,不知怎么回事,这样也行?

仲裁
2018-06-12 20:41: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争议起诉不需要提仲裁裁决结果。只要一方起诉,仲裁裁决书就不生效,也不需要法院撤销,实际,起诉后,法院就是重新开始审理,仲裁过程可以当没发生过。劳动合同关系其实不准确,应该是劳动关系,由于仲裁裁决书不生效,法院自然不需要纠正。
    总之,法院并没有错误。如果你想上诉成功,还得从实体证据上考虑,究竟存不存劳动关系。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的劳动者;  
    (2)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3)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争议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4)它的要素包括:;c、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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