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按揭购买房产(由于当时属两地分居,我已在上班地点申请经济适用房,因此当时双方商量,由对方父母支付首付20万以她名誉买的房,说是交房后我来支付装修费。交房后我们共同装修,她父母出资8万,我支付15万装修及购置家具家电等。贷款一直由她支付,我负责家庭其他开支。现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知道不能争房产所有权,但我想她补偿我的房屋装修等费用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购房时房价4000每平米,现在房价6000每平米,增值约24万),她不同意,说只能付我15万元,原因是房产是她的名字,贷款是由她还。我想请问:我能否争取到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望予详细解答,本人不胜感激!!注:本人经济适用房未申请成功,无房产。双方无子女。

2018-10-19 11:3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有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 夫妻双方结婚后感情不好可以离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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